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公务用车及生产经营用车租赁(以下简称“车辆租赁”)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结合全总车辆租赁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涉及的车辆指公司租赁的公务用车及生产经营用车。公务用车用途为保障领导人员公务出行;生产经营用车用途仅为场营销、工程维护、应急保障、集体通勤用车等保障企业正常业务开展所必需使用的车辆。不包括柴油发电机车、应急通信车等用于网络保障的特种车辆。
第五条公务用车的租赁标准应严格执行相关要求,分公司领导人员公务用车标准为购车价格20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公务用车出现突发意外情况无法正常使用时,方可临时租赁车辆,租赁车辆与配备标准相同,不得租赁超标准高档车辆。
第六条生产经营用车的租赁标准应与自有生产经营车辆一致,轿车型购车价格18万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商务车型购车价格38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优先选用国产及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轿车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不得租赁超标准高档车辆。
第九条车辆租赁合同或框架协议应明确双方安全责任、车型、租赁方式、价格等。所有租赁车辆车型、车况以及随车驾驶员必须符合kaiyun官方网站 开云平台使用要求,车、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手续合法、齐全、有效,办理全险等。
第十条车辆租赁价格应为包干费用,包含但不限于驾驶员人工成本、燃油费、保险、维护保kaiyun官方网站 开云平台养、违章处罚等费用,除合同约定外不产生其它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租赁车辆应由各分公司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根据全实际情况进行调度使用。
第十四条租赁车辆原则上仅用于各分公司、营销中心所辖区域内的场营销、应急保障、集体通勤四类生产活动。
第十五条租赁车辆的使用必须遵循调度审批制度。用车部门应严格落实公司规定的OA审批流程,提前提交用车审批单,注明用车时间,用车事由,目的地及用车人数,由各级车辆管理部门统一调度使用。
第十六条租赁车辆的调度原则。车辆管理部门应遵循“厉行节约、一车多用”的原则,对租赁车辆合理调度、高效使用。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加强租赁车辆监督管理,严禁公车私用。车辆管理人员应落实单车核算要求,每月度对车辆日常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每季度进行单车综合比较分析,形成书面记录留档。
第十八条租赁车辆的维修保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各级车辆管理部门应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形成包含维修保养时间、内容等完整信息的检查台账。
第七条车辆租赁必须符合公司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必须经总公司书面授权或由总公司集中采购,各分公司不得私自组织采购。
第八条车辆租赁应采用公开方式确定供应商,相关流程符合采购管理规定,与正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或框架协议。
车辆租赁类合同或框架协议的采购须设置总额上限,执行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采购执行实施合同期限和总额上限的双维度控制,原则上合同执行期不可后延,上限总额不可突破。
第二十条租赁车辆由随车驾驶员驾驶,随车驾驶员年龄原则上应为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公司员工严禁驾驶租赁车辆。
第二十一条租赁车辆随车驾驶员每月必须参加车辆管理部门组织的驾驶员交通安全培训。
第二十二条租赁车辆随车驾驶员在行车前和停运后对车辆做好车况检查,病车不得上路。各级车辆管理部门应每月定期对租赁车辆车况进行全面检查,形成检查记录;
第二十三条租赁车辆运行期间,乘坐人应监督驾驶员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法则,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四条租赁车辆运行期间发生违章违规行为,依据“谁违章、谁负责”的原则,由驾驶员自行接受交管部门处罚。视违章违规程度,车辆管理部门应依据合同对供应商及随车驾驶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如发生交通安全事故,驾驶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立即停车保护事故现场,迅速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和车辆管理人员,进行妥善处理。
临时租赁为单程租、半日租、日租、周租、月租,临时租赁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其它租赁形式为长期租赁,长期租赁的生产经营用车视同配备生产经营用车进行日常管理,车辆信息录入车辆管理系统,严格落实生产经营用车管理办法。公务用车严禁长期租赁。
第十二条各级车辆管理部门应制定详细的考核方案,定期对租赁车辆车况、服务情况、维护及时率、安全驾驶等进行多维度考核,确保公司车辆运行安全。
第三条总公司行政总务部是公司车辆租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全总生产经营用车的租赁需求,负责生产经营用车租赁请购,定期对各分公司的生产经营用车租赁和管理进行检查、监督、指导;负责总本部租赁车辆的调度、运行管理。
第四条各分公司负责本单位租赁车辆的调度、运行及获得批准的车辆租赁项目采购。各分公司综合部为本单位租赁车辆的管理部门,做好租赁车辆的日常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