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3 涉外接待服务应当遵循涉外礼仪,提供外语服务,宜备有英文查询资料。
8.2.1 租赁双方确定租赁意向后,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查验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团体客户应当查验其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拟定驾车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经办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授权经办书。
8.2.2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对承租人身份查验及核实情况进行登记。必要时可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人及担保书,并对担保人身份进行核实。担保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8.2.3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完整保存承租人、担保人身份核实的有关资料;完备承租人身份信息、信用信息及其他数据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
——同一经营主体的2个以上营业门店,宜实行联网经营服务,宜开展预约租车、异地租(还)车业务。
5.2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有供待租车辆使用的停车设施,包括自有自用、整体租用停车场(库)和临时使用社会公共停车位。
5.2.2 自有自用和整体租用停车场(库),其使用面积应当满足30%以上租赁车辆的停放需求。
当承租人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时,按合同约定代为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第三者。
8.4.1 汽车租赁经营者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方式收取租金,并开具正式发票。
8.4.2 汽车租赁经营者按合同约定收取保证金。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租赁合同正常执行期内冲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将保证金退还承租人。
8.5.1 发车交接时,租赁双方按照租赁车辆交接单进行当场点验。点验中,允许承租人进行车辆试操作,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向承租人全面讲解该车性能和安全操作事项。
5.1.3 营业门店应有明显标识,文字标志应与工商注册的名称或字号一致。
8.7.4 在租车辆因维护、检验、停驶而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提供替换车辆。
——设置救援服务电线 汽车租赁经营者可以与专业救援单位或汽车维修企业订立委托救援服务合同(协议)。委托救援应当遵循本标准有关救援服务的要求。
8.6.4 汽车租赁经营者接到承租人救援电话请求后,应当准确记录情况,并根据救援需求和救援预案实施救援。事发地点在本市五环路以内或单程20公里以内的,应当在2小时内到达;超过此范围及行程的,应当向承租人预告到达时间,或者采取其他便捷的救助措施。
8.5.2 点验和试操作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置和补救;一时无法处置补救但不影响车辆正常驾驶和安全运行的,应当在车辆交接单上注明;承租人对车辆不满意要求另作选择的,应当予以满足。
8.6.1 在租车辆因故障或事故不能正常行驶时,汽车租赁经营者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提供及时有效的车辆救援服务。
7.3 租赁车辆应符合本市环境保护指标要求,持有当期有效的绿色环保标志。
7.5 租赁车辆应办理法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险种。汽车租赁经营者宜为租赁车辆办理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及其他险种。
7.6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按照GB/T 18344-2001的规定,对租赁车辆进行周期性技术维护,包括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7.9.2 租赁车辆管理数据信息,应当包括车辆牌证管理、车辆技术管理、车辆租赁管理、车辆运行管理及其他动态管理的数据信息。
8.1.1 接待服务员工应当经过岗位培训,上岗时宜统一着装,佩戴标志,仪表端庄整洁,文明礼貌待客。
6.2 经营管理软件应当具备车辆管理、客户管理、合同管理、租金管理、统计管理等基本功能。
7.1 租赁车辆应取得本市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的车主名称应与持证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工商注册名称一致。
7.2 租赁车辆应符合GB7258-2004的要求,持有当期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5.3 汽车租赁经营者自设车辆维修作业场所的,应当依据汽车维修行业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标准,完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类机具设备、用电设备、燃气燃油、压力容器以及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强辐射等物料的安全使用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并明确岗位安全责任。
8.3.4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就租赁车辆的正确使用、安全驾驶、日常维护、救援服务等事项,向承租人书面告知。书面告知可使用附录B提供的示范文本。
8.3.6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完整保存租赁合同及附件资料,完备租赁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续签等数据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
8.3.1 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可使用附录A提供的示范文本。
8.3.2 租赁双方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细化或者有其他事项需要约定的,可以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基础上签订合同增补条款。
——接待服务区域应当公示经营服务项目、价目和租车手续、服务承诺、监督投诉事项等,备有相关的查询资料,并为承租人提供等候、咨询等便利服务。
5.2.3 汽车租赁经营者对自有自用和整体租用的停车场(库)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应保证其安全布局和安全设置符合《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并经过安全生产相关部门检验合格。
7.8.2 车辆整备由汽车租赁经营者自行组织实施。其中技术性项目由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操作和检验,并制作项目作业和项目检验单(表),履行记录和签字手续。
7.9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租赁车辆单车管理档案;并依托经营管理软件,完备租赁车辆管理数据信息。
7.6.1 技术维护的间隔里程(间隔时间)一般按原车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车辆使用环境恶劣或使用强度较大的,应当相应缩短技术维护的间隔里程(间隔时间)。
7.6.2 汽车租赁经营者自行实施部分技术维护项目的,应由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操作和检验,并制作项目作业和项目检验单(表),履行记录和签字手续。
——发动机润滑油、冷却液和蓄电池电解液加注量符合规定,通气阀(孔)畅通。
——车架、车身、悬挂、轮毂和各传动杆(件)完好无损,紧固部位紧定可靠,油脂润滑部位润滑充分。
——电路连接正确可靠,灯光、仪表、喇叭、信号装置及其他电气设备齐全完好。
——按租赁车辆总数1%预留待租车辆,不足100辆的预留1辆,以备承租人替换使用。
——按租赁车辆总数0.5%配备救援工作车,不足200辆的配备1辆,每辆救援工作车配备2名以上救援服务人员。
——备有车辆易损配件、易耗油品、便携机具和通讯、照明等应急用品,并有序就位,便于随时取用。
与汽车租赁经营者订立租赁合同并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租赁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开云网站 kaiyun登录入口网址等消费者。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租赁经营服务的规范性要求,包括对经营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设备、租赁车辆、租赁服务的要求与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经营主体(以下统称汽车租赁经营者)。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8.7.1 在租车辆达到规定的里程或时限需要进行技术维护时,由汽车租赁经营者及时召回进行维护,或委托承租人到指定维修企业进行维护。维护费用由汽车租赁经营者承担。
8.7.2 在租车辆需要依法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由汽车租赁经营者及时召回送检,并承担检验费用。
8.7.3 车辆租出后发现安全隐患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应立即告知承租人停驶,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8.6.5 救援人员抵达后,故障车辆2小时内无法恢复正常行驶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向承租人提供相应功能和租价的临时替换车辆,或者双方协商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8.6.6 故障车辆需送修的,由汽车租赁经营者负责送修,或者委托承租人到指定地点送修。修理费用依车辆故障责任和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
8.6.7 因承租人责任造成车辆送修停运,汽车租赁经营者依租赁合同向承租人收取停运损失费的,应当向承租人明示修理项目和修理工时等原始清单。
租赁车辆经过一个租用合同期后,对其进行检查、调试、紧定、润滑、保洁、补给和整理,恢复其完好的待租状态。
7.8.1 车辆整备的基本内容是:全面检查车辆技术状况,进行必要的调试、紧定、润滑、清洁,补充发动机燃油、润滑油、冷却液和其他油、液,清点和备齐随车附件、工具、行车牌证,使车辆恢复完好的待租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