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黑河市本级辖区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和《黑龙江省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实施细则》(黑交规【2023】3号)的有关要求,黑河市交通运输局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工作。现将有关备案事项公告如下:
黑河市本级辖区内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按照与承租人订立小微型客车租赁合同的约定,将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办理备案。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未备案的请于2024年5月31日以前完成备案工作。
企业可通过访问黑龙江省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办理网上备案业务。8001/)
2、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
1、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1、《黑龙江省汽车租赁企业备案登记表》(附件1)、《黑龙江省汽车租赁从业人员备案登记表》(附件2)、《黑龙江省汽车租赁车辆备案登记表》(附件3);
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后归还备案申请人);
3、已投入的车辆须经检验合格并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原件查验后归还备案申请人);
1、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信息系统安全登记保护备案证明复印件;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租赁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暂停或者终止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向原备案开云网站 kaiyun登录入口网址机构书面报告。
备案申请人应保证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无虚假信息。申请资料应在指定位置或醒目位置加盖租赁企业公章后提交。满足条件的予以受理,不满足条件的申请人应按要求对材料进行修改及补充,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
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请黑河城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分时租赁经营者按规定时间完成备案工作。如不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汽车租赁经营范围的变更手续,并将注销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送达我局。未按时办理备案的,黑河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第二十五条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