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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执行】投保人通过租车公司出租家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添加时间:2024-05-12 23:35:00

  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出租家用车获益的现象越来越常见。那么,出租家用车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呢?近日,延吉法院开发区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并依法作出判决。

  车主吕某长期将自己的小型轿车交给某汽车租赁公司对外出租,并收取租车收益。2024年1月,刘某从租车公司kaiyun 开云官方入口租赁了吕某的车,并在使用期间与钟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钟某起诉刘某以及承保吕某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显示刘某承kaiyun 开云官方入口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钟某无责任。依据法律规定,钟某的车辆维修费,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因吕某的车辆在对外出租期间发生事故,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属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且吕某也未将此情形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应由刘某赔偿。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000元,刘某赔偿1000元。

  投保人擅自改变车辆的用途、使用范围、使用人或管理人而发生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否则,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有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拒绝赔偿。

  原标题:《【审判执行】投保人通过租车公司出租家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