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县汽车租赁行业经营秩序,保护经营者与承租人合法权益,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号修改决定等法规,现就汽车租赁业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凡经营范围包含汽车租赁业务的店铺、企业,均须严格遵照执行。
汽车租赁经营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完成备案的单位,坚决禁止开展汽车租赁业务。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及2021年第17号修改决定,从事小微型客车(9座及以下)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
(一)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2.新设立或新增汽车租赁业务的单位,应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后60日内办理备案;
4.暂停或终止经营的,应在15日内书面报告,分时租赁企业终止经营需提前30日公告。
结合上述经营条件,各单位办理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确保真实有效):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办的需额外提供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场所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及场所照片、管理人员信息表(含身份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明及聘用合同),证明具备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管理人员;
5.租赁小微型客车明细清单、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最近一次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及车辆外观照片,证明车辆符合经营要求;
6.经营所在地服务机构证明材料(如服务场所产权证明、机构登记文件等),证明具备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8.分时租赁企业专属材料: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证明(如平台技术检测报告、系统架构说明)、车辆调配服务人员信息表(含岗位证明及联系方式),证明符合分时租赁专项服务能力要求。
各经营单位在开展汽车租赁业务时,必须严格履行租赁人员身份核实义务,确认承租人具备合法驾驶资格(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准驾车型与租赁车辆相符)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核心要求如下:
3.租赁时应明确告知承租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提醒其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超kaiyun官方网站 开云平台速、酒驾、毒驾,不得将车辆转租、抵押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1.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备案或备案信息变更的,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于经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备案要求及时限后,仍拒不备案或拖延备案的,视为情节严重,将联合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暂停相关经营许可、通过官方渠道公示违法信息等监管措施,相关违法记录同步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影响企业信贷、招投标等经营活动。
2.向无合法手续人员租赁汽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若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实施违法犯罪,经营单位将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3.向未成年人违规租赁汽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若未成年人驾驶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经营单位需承担过错责任;同时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资质。
4.未履行身份核实义务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备案地点:新和县政务服务大厅三楼E15,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咨询电话:。
请各经营单位高度重视,按时完成备案手续,共同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本告知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