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固原市交通运输局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固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的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事项公示如下: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固原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现有持执法证执法人员65人,详见附件。
1.道路运输管理。对客货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驾驶员培训等市场进行监管;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非法营运等行为。
2.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查处破坏、侵占公路及附属设施的行为;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维护公路安全畅通。
3.安全生产管理。监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查处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2.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行为实施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3.行政强制权。依法扣押违法车辆、工具,强制拆除违法设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1.凡在行政检查中发现、举报经核实、移送、上级交办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经初步核查,认为有明确违法嫌疑人、有初步证据、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依法应受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
2.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阶段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调查处理案开云网站 kaiyun登录入口网址件时,不得少于2人,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3.调查收集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意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
2.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重大执法决定及根据要求纳入审核范围的普通程序办理案件,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由执法机构的法制审核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3.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4.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开云网站 kaiyun登录入口网址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听证通知书》,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3.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主办:固原市人民政府 承办: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固原市电子政务中心